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蔡雪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蔡雪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1日發現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遺失,但其仍有收到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寄發之股東會開會通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11月1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1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日屆 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為111年5月1日,該日為星期日,依 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2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