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廖奕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廖奕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29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1月28日,因適 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11月2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2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3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4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