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格工業有限公司、薛維英、陳楷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新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維英 代 理 人 陳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8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 鹽行分行 新格工業有限公司 110年 11月11日 270,008元 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