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怡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林怡馨(即林江麗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即第三人林江麗珠於幾十年前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林江麗珠於民國107年5月1日死亡後,聲請人才知有系爭股票,但在家裡遍 尋不著系爭股票。又林江麗珠之繼承人林敏雄、林怡宏及聲請人於110年11月20日協議分割林江麗珠之遺產,聲請人分 得系爭股票,其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10年度 司催字第38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2月14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統證股字第1100000216號函等件附於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卷可稽(見該 卷第11至19、27至33頁)。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14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1年6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2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3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4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200 5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660 6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