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昀電科技有限公司、蔡明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昀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全 訴訟代理人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原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 字第275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示本 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昀電科技有限公司蔡明全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0年8月12日 2,459,975元 V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