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楊鎮綱、林君彥、蔡春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相 對 人 林君彥 債 務 人 蔡春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蔡春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詳 登記謄本所載),設定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1年8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蔡春池於民國①111年8月26日②111年8月26日簽發 面額新臺幣①2,800,000元②560,000元,到期日為①111年11 月26日②111年11月26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蔡春池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君彥,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111年度北院民公鈞字第426號公證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切結聲請書、借款特約事項、信託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 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139 595.00 3分之1 002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139-2 98.00 3分之1 003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139-3 30.00 3分之1 004 臺南市 中西區 赤崁段 400 175.04 100000分之2286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四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範圍 001 224 臺南市○○區○○街00號四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7.80 17.80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