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童建華、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童建華 被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張威澄 曹紀崙 被 告 銳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已於112年6月1日收受該裁定,有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按。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