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周師傑、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薇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周師傑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洪國欽律師 王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3項關於「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328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記載,應更正為「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