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謝福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謝福安 黃鍠元 詹依燕 陳炳宏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被 告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謝福安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04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黃鍠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7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詹依燕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陳炳宏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31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88萬9,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9,611元;惟因原告為勞工,其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項目除 代墊費4萬8,895元之外,其餘部分屬於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而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1萬9,477元(計算式:288萬9,716元-4萬8, 895元=284萬0,821元,裁判費為2萬9,215元,暫免徵收2萬9 ,215元×2/3=1萬9,477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134元(計算式:2萬9,611元-1萬 9,477元=1萬0,134元),依原告謝福安、黃鍠元、詹依燕、 陳炳宏之訴訟標的金額占全部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及扣除其等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應各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 審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謝福安、黃鍠元、詹依燕、陳炳宏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楊雅惠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原告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原 告 應 繳 納 裁 判 費 之 計 算 方 式 謝福安 工資 798,200元 原告謝福安請求之金額共1,296,060元 (10,134元×1,296,060元/2,889,716元)-500元=4,045元 加班費 342,210元 資遣費 98,388元 預告工資 34,222元 退休金 23,040元 黃鍠元 工資 183,400元 原告黃鍠元請求之金額共305,671元 (10,134元×305,671元/2,889,716元)-500元=572元 加班費 12,511元 資遣費 70,560元 預告工資 32,000元 退休金 7,200元 詹依燕 工資 548,310元 原告詹依燕請求之金額共769,992元 (10,134元×769,992元/2,889,716元)-500元=2,200元 加班費 13,635元 資遣費 89,440元 預告工資 43,000元 退休金 26,712元 代墊費 48,895元 陳炳宏 工資 269,737元 原告陳炳宏請求之金額共517,993元 (10,134元×517,993元/2,889,716元)-500元=1,317元 加班費 163,317元 資遣費 39,141元 預告工資 28,518元 退休金 17,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