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葉婉雀、黃首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625號 債 權 人 葉婉雀 債 務 人 黃首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首騰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查詢結果,郵局存款僅新臺幣950元執行無實益,而勞保 係加保於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0樓之16 之橙市企業社,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職權移轉至上開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