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40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信文 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及本票各一份,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之動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7日、4月13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 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連帶債務人陳柔羽即陳淑萍、蘇素麵之戶籍謄本,並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卷附補正通知、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等可憑,然債權人除提出債務人陳柔羽即陳淑萍、蘇素麵等二人之戶籍謄本外,就債務人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迄今無正當理由不為補正,致本院執行程序無法續行,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