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9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孫淑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