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奕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5862號 債 權 人 林奕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婉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 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集保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泓泰商行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