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8778號 債 權 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債 務 人 張紜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因無法查詢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投保公司,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峽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