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忠德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陳忠德為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聲請本院執行相對人之財產,惟查相對人已於112年1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 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相對人即不合法,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