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3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3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楊英賢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何亮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址設新竹市南寮里,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