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財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為建築物,均非不得移轉者,究採單獨拍賣抑或分標拍賣,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倘已斟酌拍賣之方式應如何始為適當,若無明顯失當,即非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得任意指摘(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具狀主張債務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前經請求分標拍賣而未為分標,故請求變更拍賣條件云云,惟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並核定拍賣條件,並不以拍賣標的之土地是否相鄰合一使用者為限。再者,本件核定拍賣條件業已就「全體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土地使用狀況、土地價值、經濟效益、債務人利益等綜合條件予以通盤考量後定期「合併」拍賣。又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雖具狀陳稱本件應予分標拍賣,否則會因此流標云云,惟未據提出相關文件資料以實其說,且查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除上開債權人外,其他當事人亦即併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就本件合併拍賣之拍賣條件表示其權利因此受有如騰邦投資有限公司空言指陳之重大損害,可徵本件拍賣條件並無顯失公允之情事,是應無更正拍賣條件再予分標之必要。況法院拍賣係經由公開競價程序,投標人於投標前本即須自行斟酌如何取得土地或支出用地代價,預計法律上利害關係等情後予以投標應買,是於實務運作上,直至不動產之特別拍賣程序始依法院所定拍賣條件,投標應買其數宗「合併」拍賣之不動產之情形亦不在少數,是自不應僅憑或有僅願應買部分標的之臆測,即恣意否認或有願依法院公告之拍賣條件一次合併承買之應買人之可能,甚而僅因其一債權人片面主張即任意變更拍賣條件,擇定對特定債權人主張對其有利之標的為單獨拍賣,若此非但有違執行法院訂定合併拍賣之初衷,亦非無獨厚特定債權人之虞,此與該主張之債權人是否聲明承受顯屬二事應不待言。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附表: 112年司執字000788號 財產所有人:吳國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 1217-1 88 10000分之4785 備考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2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 2584 178 2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3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 2584-1 48 2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4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 2585 392 23分之11 備考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5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 3276 29 全部 備考 鄉村區、交通用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