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6758號 債 權 人 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方育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郁雯間給付月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例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金庫企業社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設址於苗栗縣○○鎮○○○000000號,有債 權人所提債務人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足見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苗栗縣,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