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彩喬實業有限公司、楊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盈瑞 相 對 人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彩喬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債務類別:借款、票據、透支、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承兌、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1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07年1月24日②107年1 月24日③109年10月8日④109年11月9日⑤109年12月9 日向聲 請人借款①107,200,000元②61,916,900元③1,600,000元④1, 800,000元⑤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2年1月24日②122 年1月24日③112年10月8日④112年11月9日⑤112年12月9日止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2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84,549,118元②48,8 34,132元③271,623元④381,683元⑤406,818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其他約 定事項影本2件、借據影本5件、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影本13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五 地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下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1 137 臺南市○市區○○○路0號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244.06 3616.31 3070.75 3074.44 347.66 4678.18 19031.40 平方公尺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範圍 002 138 臺南市○市區○○○路0號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 1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0.73 40.73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