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黃富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48號 聲 請 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志平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志平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人張志平已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 ,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張志平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