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黃富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66號 聲 請 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韻筑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洪韻筑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85,000元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 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經查聲請人執有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 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該票據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