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徐盛育、吳世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盛育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 相 對 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五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貳張(編號分別為TLB542188號、TLB542189號)、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肆張(編號分別為TLB143631號、TLB143632號、TLB143633號、TLB143634號)、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編號為TLB206877號)(合計柒張面額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 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准以面額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以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0,000元為擔保,經本院99年度存字第9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後執行。嗣再以100年度存字第874號、101年度存字第894號、102年度存字第1453號、104年度存字第314號、105年度存字第936號、107年度存字第191號、108年度存字第644號 、109年度存字第1004號及111年度存字第155號擔保提存事 件變換提存物在案。茲因111年度存字第155號提存書提存之定期存單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准以面額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0,000元代之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假扣押裁定影本1件及提存 書影本10件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裁定事件及擔保提存事件卷宗審核無誤,且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提存物價值相當,故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