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吳曾秀梅、鍾志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相 對 人 鍾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第三人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相對人現設籍戶政機關,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為此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即遭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入臺南○○○○○○○○中西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