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曾秀霞於起訴時已知之遺產為投資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540元,此有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 清單在卷可稽,又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6 分之1 ,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90元(計算式:540元×1/6=90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又原告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251,353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51,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家事法庭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