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5萬8,54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4萬5,00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萬4,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