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詹怡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怡涓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5月18日以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048號裁定予以 認可: ㈠請債務人釋明就前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 ㈡請債務人釋明其就前開債務清償方案,係於何時毀諾? ㈢債務人自109年5月10日首期繳款日起至毀諾止,是否係任職於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補提上開債務協商履行期間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如否,請債務人釋明該期間係從事何種工作,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㈣請債務人詳列於上開債務協商履行期間,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每月實際支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數額各為若干? 二、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債務人補提最近6個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 證明文件;如否,亦請債務人釋明目前係從事何種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提出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