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許珅宸即許錦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6號 債 務 人 許珅宸即許錦雄 代 理 人 周起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目前從事「小熊森林髮藝商號」之營業活動,請提出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營業淨收入為2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並補提本院111年度南院民公慶字第2543號公證書。 (二)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是否仍有從事打零工之收入?如是,請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三)請債務人釋明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總金額為若干? (四)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許明財、張0瑋、張0瑋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人許明財每月領有勞保老人年金9,828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債務人補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N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29,836元之證明。 (六)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