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蕭惠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聲請人 蕭惠蓉 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㈠聲請人前雖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 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調解不成立後,迄至112年7月18日始向本院聲請清算,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㈡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未記載最大債權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之名稱、地址、債權數額、債務種類等資料,應對此補充說明,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應提出聲請人父親「蕭朝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應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㈤應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應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清算前5年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號(獨資或合夥)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應說明聲請人擔任該事業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聲請人對該事業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㈧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所積欠債權人「張建偉」借貸目前還款狀況,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蕭朝棟之扶養費2,000元,惟未記 載扶養義務人為若干。應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若有,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㈩前置調解聲請狀之財產目錄欄稱「台南市○○區○○○街000號8樓 房屋業經拍定」等語,應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每月收入3,000元(國民年金)顯不足聲請人自陳聲請前兩年內必 要支出(含扶養費)17,965元,則聲請人就不足額部分,金錢來源為何? 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1 09年、110年於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均領有租賃所得及營利 所得,應說明為何得領有該二筆所得?目前是否仍持續領取?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