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怡如、鑫勝國際有限公司、鄭仕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陳怡如 相 對 人 鑫勝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仕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選任「鄭仕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鑫勝國際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廢棄。 理 由 一、裁定經宣示或送達後法院始受羈束,來問情形,前後兩裁定既屬同時送達,則前裁定係在未送達前,即已廢棄可知,法院自行廢棄其未受羈束之裁定,尚非法所不許。雖前裁定亦經送達,但業被廢棄。自不因送達而生羈束之效力,院字第1712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因原告之聲請,裁定選任「鄭仕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相對人鑫勝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茲查明原告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鄭仕乾(已於112年6月29日改名為鄭一鳴),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上開裁定顯係錯誤而不受羈束。爰依職權將原裁定廢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