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蜀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9,9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