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謝秉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謝秉孝 蔡俊緯 高堂倪 陳之凱 陳彥均 邱文慶 葉泓葆 丁文婷 王亭婷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陳惠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91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