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顏慶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送達處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