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永義、臺南市第91期溪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黃筱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原 告 蘇永義 被 告 臺南市第91期溪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32,580,400元 (聲明第1項)、117,660,000元(聲明第2項),應分別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45萬2,943元(聲明第1項、原告聯上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繳納)、102萬7,982元(聲明第2項、原告蘇永義繳納)。 又本案原告2人之起訴聲明第1項、第2項內容,請求之主體並不 相同,請求之地號亦不相同,且係基於兩份不同日期、不同買方之買賣契約分別為請求,是並無主觀或客觀訴之合併之情形,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