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帳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許煥祺、台灣樂線有限公司、尹永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許煥祺 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曾怡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