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5,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