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天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天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旺 訴訟代理人 傅敏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昭雄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295元〔 計算式:(55,700×32.25)+110,000+258,970=2,165,295〕,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