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倍樂國際有限公司、黃孟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倍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孟堯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許哲豪即厊格尼美學牙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94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