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佑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陳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銘源、吳典錚、尤絨即銘興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48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參見本院卷第13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6,014元(計算式:550萬6,014元+60萬元=610萬6,01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1,489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