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鄭淑華、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功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陳鄭淑華 被 告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功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