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何洋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何洋珍 何文喬 何文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被 告 大來不動產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信公司)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75號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將兩造及其餘共有人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分別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03,600,000元予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公司) ,於112年4月7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7,100,000元予被告大來 不動產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為免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轉載登記原告應分得之土地上,原告請求其分得之土地排除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轉載,原告起訴之利益應僅為其因分割後分得之土地價值,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原告何洋珍443,700元【計 算式:(174+166)㎡×應有部分1/20×公告現值26,100元/㎡=443,700 元】、何文喬887,400元【計算式:(174+166)㎡×應有部分1/10× 公告現值26,100元/㎡=887,400元】、何文鈞1,331,100元【計算 式:(174+166)㎡×應有部分3/20×公告現值26,100元/㎡=1,331,100 元】,應向原告何洋珍、何文喬、何文鈞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9,690元、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