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聲請對被告黃信雄、黃信忠發支付命令,因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