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擴益媒體有限公司、賴仁傑、祖母茶葉股份有限公司、郭亦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擴益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傑 被 告 祖母茶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亦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到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6,6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記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