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進興、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永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 原 告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其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4,824,519元,計算至起訴日即112年12月22日,請求之利息數額合計為37,407元(計算式詳見附件,元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034,3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1,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1,296元,尚應補繳3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