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永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進興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