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帳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許煥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許煥祺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 訴訟代理人 曾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之委任狀及民國112年3月29日、112年5月4日、112年5 月15日、112年6月8日民事答辯等書狀,均未記載委任人被 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幸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