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尹博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尹博連 尹沛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