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郭益豪、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鍾順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豪 被 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 之公司、代表人印鑑,核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敘明其因被告交付上開物品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堪認原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