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蔡清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開發有限公司、蕭春美、賴嚮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59,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79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