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蔡清郡、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被 上 訴人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被 上 訴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6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12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