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相 對 人 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騰耀 相 對 人 陳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第七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紹齊